食品抽检不合格?医美广告涉嫌虚假?严查!广州公布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南方网讯(记者/刘灏 朱庆琪 见习记者/梁雯怡)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获悉,“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于近日公布,涉及食品安全、虚假广告、非法加装电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1:某食品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资料图)

2022年7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油条(糕点)”大肠菌群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7670.4元,违法所得378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油条(糕点)”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容易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本案的查处,既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力度,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贾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4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贾某某销售假冒某商标专用权的二手激光打印机硒鼓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2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某品牌权利人的许可下,在网上销售的二手激光打印机硒鼓商品上使用某商标,经某品牌公司代理机构鉴定均属假冒该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商品未实际售出,货值金额为8400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某品牌标识,且销售假冒某品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网上销售侵权商品,损害了商标注册人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网络平台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3: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2年8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备案的化妆品和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经查,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薰衣草润肤油”“藏红花藏药足浴”等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以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藏红花藏药足浴”属于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随意采购违法的化妆品,以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服务性消费,也应当关注经营者所用产品的合法性、化妆品的标签、标识、有效期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4: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2年10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2年3月30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发布某品牌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相关广告,属于《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当事人发布的“第五代热玛吉LFX”“光子嫩肤”等广告,引证内容不准确且未表明出处,以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公开发布具有推销目的医疗美容服务信息时,触碰了医美广告禁区和红线。查处其违法行为,既能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辨识力和自我防护能力,也是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乱象,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有力手段。

案例5: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7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某电动自行车行改正其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非法加改装的2辆电动自行车,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执法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改装。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2台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擅自将上述电动车的鞍座进行改装、增加不锈钢车尾架,在车底加装了外设蓄电池托架后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6:某物业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6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掌握当事人名下4台电梯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告知其及时安排电梯维修并申请复检,复检合格以前电梯暂停使用,当事人表示知晓。一周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4台电梯仍处于运行在用状态。

经查,当事人已针对电梯不合格项目进行维修并申请了复检,但在等待专业检测机构复检结果期间,4台电梯一直处于运行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证据充分,是一起涉及到电梯检验不合格的典型案例。《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承担相应的罚款。

案例7: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未经审核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2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SIMI热玛吉,让你“由内而外”重拾年轻态》的广告文章,其广告宣传的功效与该项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项目具有宣传所述医疗功效的证明,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开设的淘宝商城店铺销售的“进口乔雅登玻尿酸”注射服务项目,产品详情介绍该项目的相关功效,属于医疗广告,应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项目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未经审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未经审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行业出现的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性消费、价格欺诈等违法乱象,不仅破坏了医疗美容行业的竞争秩序,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唯有重拳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乱象,才能引导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心消费。

案例8: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2022年10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公司一年内多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2.45元;罚款10500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至8月期间,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及其他地市转来的食品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老婆饼、薄霸韧性饼干、猴菇味饼干及大椰子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立案调查期间,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且拒不改正。

经查,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食品总涉案货值为8895元,总违法所得为982.45元。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油脂酸败的产品种类多(4种),可以从重处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82.45元、罚款86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及2022年2月17日,曾因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先后被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其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的当事人,一年内多次食品抽检不合格,且屡教不改,被从重处罚,实在是“罪有应得”。严格执法办案,依法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所系,更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底线。

案例9:某连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2022年5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连锁超市花都分公司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盒霉变散装虾干和11袋超过保质期的大米,没收违法所得162元,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变质、更改生产日期食品。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并未发现举报涉及的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但在该超市二楼大米专柜发现11袋某品牌大米超过保质期,在海产干货区发现8盒散装食品河虾干外表性状发生明显霉变,依法将上述超过保质期、变质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资料与销售记录,涉案违法所得共162元。当事人销售霉变、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对于食品经营者的借鉴意义在于,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千万不能触碰食品安全的“红线”。

案例10:某鱼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4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某鱼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90.1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3日,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6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草鱼、罗非鱼、生鱼、大头鱼、仓鱼、鲢鱼被抽检出五氯酚酸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检查现场,当事人能提供购货票据和进货明细表,但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合格证明资料。

案发后,当事人未能成功召回销售出去的产品,认定涉案食品的货值为4390.10元,违法所得为4390.1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氯酚酸钠是一种有机氯农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法定情形(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多种鱼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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