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信息:购车试驾出车祸,车行索赔9万多!法院:不应将试驾风险责任加予消费者
南方网讯(记者/黄小殷 张菲菲 通讯员/张丹 梁斯睿)购买新车前,消费者试驾时发生车祸,责任应该怎么承担?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汽车试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法官提醒,试驾有风险,为避免纠纷,汽车销售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在试驾前也要做足“功课”,避免事故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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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试驾过程撞车,车行要求消费者赔偿9万余元
在该案中,消费者小李到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轿车时,为了全面了解车辆的性能情况提出试驾车辆。公司拿出一份《试乘试驾保证书》要求小李填写签名,小李在保证书上签了名。
这份保证书上载明:“在试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行车驾驶的一切法规和要求”“因此造成对销售公司的一切损失和危害,将由本人全部独自承担和赔偿”等内容。
随后,小李在试驾过程中与前车相撞。交警部门查勘后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驾驶车辆没有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应对此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销售公司要求小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责任,即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车辆价值减损。小李则认为,《试乘试驾保证书》是销售公司预先拟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试驾前销售公司也未对试驾车辆的性能、试驾路线等做任何说明,且销售公司并没有配备专业的试驾专员,陪同试驾的销售顾问没有驾驶证,因此仅同意与销售公司共同承担车辆价值减损,但车辆维修费应由销售公司自行承担。
双方协商不成,销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付车辆维修费和车辆价值减损合计92587元。
判决:试驾保证书无效,销售公司应承担60%责任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除了应该选择允许机动车通行的试驾道路、提供性能良好、手续齐全的试驾车辆、配备专业人员联驾指导外,还要尽量周延防控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发生,如尽可能为试驾车辆提供相对充足的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从而为试驾行为可能带给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障。
法院认为,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公司在小李试驾前对车辆投保情况进行过告知,再让小李自行决定是否试驾,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配备专业人员陪驾指导。
其次,原告提供的《试乘试驾保证书》约定由试驾人承担试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危害有违公平原则,加重了小李作为消费者的责任,且没有向小李提示和说明,该格式条款无效。
不过,小李在试驾中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导致发生交故事故,具有过错。根据双方对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销售公司应承担60%责任,小李承担40%责任。荔湾法院遂于2022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小李向销售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5034.8元、车辆价值减损损失12500元。双方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经营者不应将试驾风险责任加予消费者,独享商业利益
荔湾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张智荣认为,试驾是汽车销售经营者为了提高车辆销售额向潜在消费者推出的一种驾驶体验活动,虽然一般不收取费用,但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市场营销的手段,可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经营者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风险,而不应将全部风险责任加予消费者,独享商业利益。
张智荣提醒,为防范风险和避免纠纷,消费者在购车试驾前,应做好“功课”,比如:了解清楚试驾规则和流程;签订清楚合理的试驾协议,试驾协议应包括车辆购买保险的情况、专业陪驾人员情况、事故后责任承担与划分等;检查清楚车辆行驶证、购买保险情况、年检情况、车辆内外部状况等;熟悉清楚试驾车辆操作和性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突然变道、超车、刹车,谨慎驾驶、安全试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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